食堂建议书锦集五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建议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建议书是面对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提建议时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具有较强的文本性特点。那么你有了解过建议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食堂建议书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食堂建议书 篇1敬爱的校长:
您好!
首先请原谅我们冒昧地打扰您,鲁莽地写下这份建议书,并大胆地指出学校在食堂管理中的漏洞:
1.开学以来,食堂用餐时,饭桶前总是一片水泥不通,同学们人人你挤我拥,毫无半点纪律,甚至把人挤痛了也无人有丝毫退让之意。更值得重视的是同学们不顾绅士风度,不讲究淑女形象,一个个都拥挤着去打饭,一点儿都不下心,不但泼出了不少珍贵的米饭和菜汤,对此,我们认为应该尽早提醒和管理,引导学生不抢队不挤队,有自主排队的好思想,而且可能的话,最好清出一片空地,由食堂阿姨盛饭,是混乱不再重现。
2.大量浪费现象也十分严重。校长老师虽然已多次告诫,反复强调,但是效果不佳,不少同学依旧我行我素,把饭菜原封不动的晾在那里,或者只扒几口就不再吃了,白白让来之不易的粮食付之东流。对出现以上情况我们进行了探究,真相让我们大吃一惊:有食堂的责任。由于食堂工作人员有时做的饭菜不合口,绝大部分同学厌恶食堂饭菜,连崇尚节约,珍惜粮食的我们有时也不经一阵反胃.
针对以上食堂出现的情况,我们也想提出一些建议:
1.改善饭菜质量。建议食堂把饭菜做认真些,不求可口 ……此处隐藏4727个字……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xx]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xx]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在食堂账目中,应明确记载米、面、肉、青菜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并附有相关票据作为证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也要具体体现。